服务条款
通用贸易条款
除非双方另行签署独立书面协议约定,本通用条款适用于 MBL恩比尔集团(视适用情形,包含 MBL恩比尔丹麦总部、 MBL恩比尔波兰有限责任公司、恩比尔(厦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其客户(下称 “客户”)提供的所有报价及货物交付业务。客户自身的通用交易条款对MBL恩比尔不具备约束力。
MBL恩比尔与客户合称 “合同双方”。
- 图纸、技术文件、工装模具等
1.1. MBL恩比尔向客户提供的所有图纸及其他技术文件,所有权均归 MBL恩比尔所有,MBL恩比尔享有对应的全部知识产权。客户仅可按照 MBL恩比尔书面明确授权的用途及方式使用上述资料;未经 MBL恩比尔事先书面许可,客户不得复制、翻印或向第三方披露该类资料。
1.2. MBL恩比尔为生产销往客户的产品所制作的全部模具、模型,所有权归 MBL恩比尔有,MBL恩比尔享有对应的全部知识产权。
1.3. 若由客户出资、委托 MBL恩比尔定制专用模具 / 模型用于生产对应供货产品,则该模具 / 模型所有权归客户,配套知识产权亦归属客户。除因 MBL恩比尔重大过失造成损坏外,MBL恩比尔对该定制模具 / 模型损毁不承担赔偿责任。存放于 MBL恩比尔厂区内的定制模具 / 模型,保险由客户自行购置;其维修、保养、更换产生的全部费用均由客户承担。
1.4. 若模具 / 模型依据客户提供图纸制作,客户有义务保证提交图纸准确、适配,符合订购产品各项要求(尺寸、技术规范、版本、材质)。因图纸或设计错误、不适配产生的一切损毁、损失、费用及产品瑕疵,MBL恩比尔概不担责,包括但不限于依据错误图纸 / 设计生产产品产生的维修、改造、报废成本。本条约定不受模具 / 模型所有权归属客户或 MBL恩比尔的影响。
- 设计
2.1. 若产品变更不会对产品功能、外观、质量标准等造成实质性影响,MBL恩比尔保留无需事先通知客户即可对产品进行设计调整的权利。
2.2. 针对按客户规格定制生产的产品,客户下单时向 MBL恩比尔保证:该规格方案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权利,尤其是第三方知识产权。
- 客户物料风险承担
3.1. 交由 MBL恩比尔保管的客户成品及其他客户物料,仓储费用、损毁灭失风险均由客户自行承担。MBL恩比尔对该类货物、物料的遗失或损坏不承担责任,相关常规保险全部由客户自行投保。
- 报价、订单接受与订单确认
4.1. 若无另行书面约定,MBL恩比尔所有书面报价(含邮件报价)自出具之日起 90 日内有效。仅使用 MBL恩比尔正式信头、由 MBL恩比尔系统直接打印并经授权人员签字的报价单,方对 MBL恩比尔具备法律约束力。
4.2. 客户接受有效报价后即受该报价约束,即便客户后续不提货,该约束力依然有效。
4.3. MBL恩比尔收到客户订单后,将向客户出具订单确认单。
4.4. 客户在报价有效期内、按报价条款下达订单的,订单对客户具有约束力;未经 MBL恩比尔授权人员书面同意,客户不得变更或取消订单。
4.5. 客户接受 MBL恩比尔报价,即视为客户完全认可并同意遵守本全套通用贸易条款。
- 报价
5.1. MBL恩比尔报价及订单确认单载明的价格、交付条件,均以报价 / 订单确认当日现行单价、生产成本、汇率、税费为基准。自报价出具至货物交付期间,若上述成本、汇率、税费发生变动,MBL恩比尔有权调整已报 / 已确认的产品单价。
5.2. 若无另行书面约定,订单总金额(不含增值税)低于 500 欧元的,MBL恩比尔开具发票时将加收 250 欧元处理费,该费用由客户承担。
5.3. 除非另行注明,所有报价均不含增值税、包装费、运费、保险费、银行手续费及其他各类税费。客户须保证 MBL恩比尔足额收取发票载明全部款项;若客户付款时存在扣款(含前述各类费用),客户需另行向 MBL恩比尔 补足被扣减的全部差额。
- 交付
6.1. 若无另行书面约定,MBL恩比尔货物交付适用《2010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工厂交货(EXW)条款,交货地点为报价单列明的 MBL恩比尔物流中心。
6.2. 若双方约定由 MBL恩比尔代为安排运输,运输风险、运费全部由客户承担,MBL恩比尔不承担运输相关责任,且交付方式仍为工厂交货。MBL恩比尔有权自主选择运输方式。
6.3. 客户确认并认可:在收到订单全部执行资料(含全部必要技术文件、合规资料)前,MBL恩比尔无需启动订单生产履约。
6.4. 双方沟通中载明的所有交货日期仅为预估时间,不对 MBL恩比尔构成履约约束。
6.5. 若客户逾期提货,MBL恩比尔有权按照公司现行仓储费率按日计收仓储费;同时客户须立即书面告知 MBL恩比尔新的提货日期,提货 / 交货日期变更产生的一切额外成本由客户自行承担。
- 交付范围
7.1. 客户认可 MBL恩比尔实际交货数量可在约定订单数量基础上浮动 ±10%,客户须按实际收货数量足额支付货款。
- 付款
8.1. 付款账期按客户单独约定执行,每次均在报价、订单确认单或发票中列明。常规规则为:客户须按形式发票载明期限支付预付款,双方单独书面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8.2. 若客户逾期付款,MBL恩比尔有权按年化 9.5% 计收逾期利息。客户未按期付款的,MBL恩比尔可暂停执行该客户所有其他未交付订单。若逾期款项在追加 7 个自然日宽限期内仍未结清,MBL恩比尔有权取消客户全部订单,并向客户主张违约赔偿。
8.3. 未经 MBL恩比尔事先书面许可,客户无权截留货款、行使债务抵销权。
- 所有权保留
9.1. 在客户全额付清货款前,MBL恩比尔保留全部供货产品的所有权。
9.2. 若客户将 MBL恩比尔交付产品进行加工改造,或将其并入不属于 MBL恩比尔的其他成品,则 MBL恩比尔按原供货产品价值比例享有该新成品的所有权。
- 不可抗力
10.1.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包括但不限于罢工、封锁、火灾、洪水、生产设备重大损毁、严重生产故障、战争、进出口禁令、财产没收、政府管制、航道冰封、船舶损毁灭失、运输延误、二级供应商错发 / 漏发货物、原材料短缺、停电,以及其他 MBL恩比尔无法控制的客观情形),MBL恩比尔有权顺延订单交付或直接取消订单。因不可抗力导致履约延迟的,客户不得主张任何违约救济(含损害赔偿)。
- 投诉
11.1. 客户收货后须当场立即查验货物。外观瑕疵(色差、材质不符、货号错发、货物缺件等)客户须在收货后 7 个自然日内书面告知 MBL恩比尔;收货时无法直观发现的隐蔽瑕疵,客户须在发现瑕疵或应当发现瑕疵之日起 7 个自然日内书面通知 MBL恩比尔。
11.2. 客户未在上述期限内书面告知 MBL恩比尔并说明瑕疵类型的,丧失就该瑕疵主张索赔的全部权利;无论何种情形,自货物交付之日起满 1 年,客户不得再就该产品瑕疵向 MBL恩比尔提出任何索赔。
11.3. 未经 MBL恩比尔事先书面批准,客户不得退回货物。
11.4 依据本条第 11 款发出的所有异议通知,须发送至 MBL恩比尔质量部门,或 MBL恩比尔内部对接该客户的指定联系人。
- 责任
12.1. 无论何种原因造成交货延迟,MBL恩比尔均不赔偿客户因延期产生的任何损失。
12.2. 仅经 MBL恩比尔书面同意,客户才可因交货延迟取消订单,客户无权单方解约。
12.3. 若交付产品存在瑕疵,且客户已完整履行本通用条款第 11 条的异议流程及要求,客户仅可选择瑕疵产品维修、更换或货款退还,具体方案由 MBL恩比尔单方决定,此为客户针对瑕疵产品享有的唯一救济途径。
12.4. 客户须将瑕疵产品送至 MBL恩比尔指定地点,或配合 MBL恩比尔上门回收瑕疵品。
12.5. 客户收货后因储存不当、维护不当、违规使用造成产品损坏的,MBL恩比尔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12.6. 在本通用条款约定 MBL恩比尔需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下,MBL恩比尔最高赔偿限额为 10000 欧元或对应产品货值(以二者较高金额为准);同时 MBL恩比尔不承担任何间接损失、衍生损失,包括利润损失、停产损失、经营损失。
12.7. 产品责任相关赔偿,MBL恩比尔仅按各国强制性法律规定承担法定最低限度责任。
12.8. 客户与其下游采购方、终端用户之间的纠纷与 MBL恩比尔无关;若前述第三方就此向 MBL恩比尔提出索赔,客户须全额赔偿 MBL恩比尔因此产生的所有损失。
- 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13.1. 本通用条款受丹麦实体法管辖,《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不适用于本交易。
13.2. 因本通用条款产生或与之相关的全部争议(含条款效力、存续性、双方合作终止相关纠纷),均提交丹麦仲裁院,依据仲裁启动时该院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丹麦哥本哈根。仲裁庭审语言为丹麦语;若客户住所地不在丹麦,则庭审语言为英语。
13.3. 即便存在前款仲裁约定,若客户住所地位于欧盟境内,MBL恩比尔始终有权选择将相关争议提交丹麦哥本哈根市法院诉讼解决。
- 其他
14.1. 若 MBL恩比尔获悉客户财务状况显著恶化,或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无法按期足额支付产品、模具货款,MBL恩比德有权要求客户提供履约担保或支付全额预付款。此外,客户存在逾期未付发票的,MBL恩比尔可无责冻结、暂停所有订单,直至全部逾期款项结清;订单冻结 / 暂停引发的交货延误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
14.2. 本通用条款任一约定条款被认定无效、不具备约束力的,不影响其余条款效力。若某一条款无法生效,双方应以该条款原本意欲实现的商业目的为准解释合同履行。
MBL恩比尔,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