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条款

 

 通用贸易条款

 

除非双方另行签署独立书面协议约定,本通用条款适用于 MBL恩比尔集团(视适用情形,包含 MBL恩比尔丹麦总部、 MBL恩比尔波兰有限责任公司、恩比尔(厦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其客户(下称 “客户”)提供的所有报价及货物交付业务。客户自身的通用交易条款对MBL恩比尔不具备约束力。

MBL恩比尔与客户合称 “合同双方”。

  1. 图纸、技术文件、工装模具等

 

1.1. MBL恩比尔向客户提供的所有图纸及其他技术文件,所有权均归 MBL恩比尔所有,MBL恩比尔享有对应的全部知识产权。客户仅可按照 MBL恩比尔书面明确授权的用途及方式使用上述资料;未经 MBL恩比尔事先书面许可,客户不得复制、翻印或向第三方披露该类资料。

 

1.2. MBL恩比尔为生产销往客户的产品所制作的全部模具、模型,所有权归 MBL恩比尔有,MBL恩比尔享有对应的全部知识产权。

 

1.3. 若由客户出资、委托 MBL恩比尔定制专用模具 / 模型用于生产对应供货产品,则该模具 / 模型所有权归客户,配套知识产权亦归属客户。除因 MBL恩比尔重大过失造成损坏外,MBL恩比尔对该定制模具 / 模型损毁不承担赔偿责任。存放于 MBL恩比尔厂区内的定制模具 / 模型,保险由客户自行购置;其维修、保养、更换产生的全部费用均由客户承担。

 

1.4. 若模具 / 模型依据客户提供图纸制作,客户有义务保证提交图纸准确、适配,符合订购产品各项要求(尺寸、技术规范、版本、材质)。因图纸或设计错误、不适配产生的一切损毁、损失、费用及产品瑕疵,MBL恩比尔概不担责,包括但不限于依据错误图纸 / 设计生产产品产生的维修、改造、报废成本。本条约定不受模具 / 模型所有权归属客户或 MBL恩比尔的影响。

 

  1. 设计

 

2.1. 若产品变更不会对产品功能、外观、质量标准等造成实质性影响,MBL恩比尔保留无需事先通知客户即可对产品进行设计调整的权利。

 

2.2.  针对按客户规格定制生产的产品,客户下单时向 MBL恩比尔保证:该规格方案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权利,尤其是第三方知识产权。

 

  1. 客户物料风险承担

3.1. 交由 MBL恩比尔保管的客户成品及其他客户物料,仓储费用、损毁灭失风险均由客户自行承担。MBL恩比尔对该类货物、物料的遗失或损坏不承担责任,相关常规保险全部由客户自行投保。

 

  1. 报价、订单接受与订单确认

 

4.1. 若无另行书面约定,MBL恩比尔所有书面报价(含邮件报价)自出具之日起 90 日内有效。仅使用 MBL恩比尔正式信头、由 MBL恩比尔系统直接打印并经授权人员签字的报价单,方对 MBL恩比尔具备法律约束力。

 

4.2. 客户接受有效报价后即受该报价约束,即便客户后续不提货,该约束力依然有效。

 

4.3. MBL恩比尔收到客户订单后,将向客户出具订单确认单。 

 

4.4. 客户在报价有效期内、按报价条款下达订单的,订单对客户具有约束力;未经 MBL恩比尔授权人员书面同意,客户不得变更或取消订单。

 

4.5. 客户接受 MBL恩比尔报价,即视为客户完全认可并同意遵守本全套通用贸易条款。

 

  1. 报价 

 

5.1. MBL恩比尔报价及订单确认单载明的价格、交付条件,均以报价 / 订单确认当日现行单价、生产成本、汇率、税费为基准。自报价出具至货物交付期间,若上述成本、汇率、税费发生变动,MBL恩比尔有权调整已报 / 已确认的产品单价。

 

5.2. 若无另行书面约定,订单总金额(不含增值税)低于 500 欧元的,MBL恩比尔开具发票时将加收 250 欧元处理费,该费用由客户承担。

 

5.3. 除非另行注明,所有报价均不含增值税、包装费、运费、保险费、银行手续费及其他各类税费。客户须保证 MBL恩比尔足额收取发票载明全部款项;若客户付款时存在扣款(含前述各类费用),客户需另行向 MBL恩比尔 补足被扣减的全部差额。

 

  1. 交付

 

6.1. 若无另行书面约定,MBL恩比尔货物交付适用《2010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工厂交货(EXW)条款,交货地点为报价单列明的 MBL恩比尔物流中心。 

 

6.2. 若双方约定由 MBL恩比尔代为安排运输,运输风险、运费全部由客户承担,MBL恩比尔不承担运输相关责任,且交付方式仍为工厂交货。MBL恩比尔有权自主选择运输方式。

6.3.  客户确认并认可:在收到订单全部执行资料(含全部必要技术文件、合规资料)前,MBL恩比尔无需启动订单生产履约。

 

6.4. 双方沟通中载明的所有交货日期仅为预估时间,不对 MBL恩比尔构成履约约束。

 

6.5. 若客户逾期提货,MBL恩比尔有权按照公司现行仓储费率按日计收仓储费;同时客户须立即书面告知 MBL恩比尔新的提货日期,提货 / 交货日期变更产生的一切额外成本由客户自行承担。

 

  1. 交付范围

 

7.1. 客户认可 MBL恩比尔实际交货数量可在约定订单数量基础上浮动 ±10%,客户须按实际收货数量足额支付货款。

 

  1. 付款

 

8.1. 付款账期按客户单独约定执行,每次均在报价、订单确认单或发票中列明。常规规则为:客户须按形式发票载明期限支付预付款,双方单独书面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8.2. 若客户逾期付款,MBL恩比尔有权按年化 9.5% 计收逾期利息。客户未按期付款的,MBL恩比尔可暂停执行该客户所有其他未交付订单。若逾期款项在追加 7 个自然日宽限期内仍未结清,MBL恩比尔有权取消客户全部订单,并向客户主张违约赔偿。

8.3. 未经 MBL恩比尔事先书面许可,客户无权截留货款、行使债务抵销权。

 

  1. 所有权保留

 

9.1. 在客户全额付清货款前,MBL恩比尔保留全部供货产品的所有权。 

 

9.2. 若客户将 MBL恩比尔交付产品进行加工改造,或将其并入不属于 MBL恩比尔的其他成品,则 MBL恩比尔按原供货产品价值比例享有该新成品的所有权。

 

  1. 不可抗力

 

10.1.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包括但不限于罢工、封锁、火灾、洪水、生产设备重大损毁、严重生产故障、战争、进出口禁令、财产没收、政府管制、航道冰封、船舶损毁灭失、运输延误、二级供应商错发 / 漏发货物、原材料短缺、停电,以及其他 MBL恩比尔无法控制的客观情形),MBL恩比尔有权顺延订单交付或直接取消订单。因不可抗力导致履约延迟的,客户不得主张任何违约救济(含损害赔偿)。

 

  1. 投诉

 

11.1. 客户收货后须当场立即查验货物。外观瑕疵(色差、材质不符、货号错发、货物缺件等)客户须在收货后 7 个自然日内书面告知 MBL恩比尔;收货时无法直观发现的隐蔽瑕疵,客户须在发现瑕疵或应当发现瑕疵之日起 7 个自然日内书面通知 MBL恩比尔。

 

11.2. 客户未在上述期限内书面告知 MBL恩比尔并说明瑕疵类型的,丧失就该瑕疵主张索赔的全部权利;无论何种情形,自货物交付之日起满 1 年,客户不得再就该产品瑕疵向 MBL恩比尔提出任何索赔。

 

11.3. 未经 MBL恩比尔事先书面批准,客户不得退回货物。

11.4 依据本条第 11 款发出的所有异议通知,须发送至 MBL恩比尔质量部门,或 MBL恩比尔内部对接该客户的指定联系人。

 

  1. 责任

 

12.1. 无论何种原因造成交货延迟,MBL恩比尔均不赔偿客户因延期产生的任何损失。

 

12.2. 仅经 MBL恩比尔书面同意,客户才可因交货延迟取消订单,客户无权单方解约。

 

12.3. 若交付产品存在瑕疵,且客户已完整履行本通用条款第 11 条的异议流程及要求,客户仅可选择瑕疵产品维修、更换或货款退还,具体方案由 MBL恩比尔单方决定,此为客户针对瑕疵产品享有的唯一救济途径。

 

12.4. 客户须将瑕疵产品送至 MBL恩比尔指定地点,或配合 MBL恩比尔上门回收瑕疵品。

 

12.5. 客户收货后因储存不当、维护不当、违规使用造成产品损坏的,MBL恩比尔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12.6. 在本通用条款约定 MBL恩比尔需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下,MBL恩比尔最高赔偿限额为 10000 欧元或对应产品货值(以二者较高金额为准);同时 MBL恩比尔不承担任何间接损失、衍生损失,包括利润损失、停产损失、经营损失。

 

12.7. 产品责任相关赔偿,MBL恩比尔仅按各国强制性法律规定承担法定最低限度责任。 

 

12.8. 客户与其下游采购方、终端用户之间的纠纷与 MBL恩比尔无关;若前述第三方就此向 MBL恩比尔提出索赔,客户须全额赔偿 MBL恩比尔因此产生的所有损失。

 

  1. 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13.1. 本通用条款受丹麦实体法管辖,《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不适用于本交易。

 

13.2. 因本通用条款产生或与之相关的全部争议(含条款效力、存续性、双方合作终止相关纠纷),均提交丹麦仲裁院,依据仲裁启动时该院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丹麦哥本哈根。仲裁庭审语言为丹麦语;若客户住所地不在丹麦,则庭审语言为英语。

 

13.3. 即便存在前款仲裁约定,若客户住所地位于欧盟境内,MBL恩比尔始终有权选择将相关争议提交丹麦哥本哈根市法院诉讼解决。

 

  1. 其他

 

14.1. 若 MBL恩比尔获悉客户财务状况显著恶化,或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无法按期足额支付产品、模具货款,MBL恩比德有权要求客户提供履约担保或支付全额预付款。此外,客户存在逾期未付发票的,MBL恩比尔可无责冻结、暂停所有订单,直至全部逾期款项结清;订单冻结 / 暂停引发的交货延误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

 

14.2. 本通用条款任一约定条款被认定无效、不具备约束力的,不影响其余条款效力。若某一条款无法生效,双方应以该条款原本意欲实现的商业目的为准解释合同履行。

 

MBL恩比尔, 2019.